淮安市消保委发布年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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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

法院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01

花了40多万元买来的小轿车,此前竟然已经出过保险、上过临牌,江苏省淮安市消保委多次协调未果,购车人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退一赔三”。日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决汽车销售公司退还买车款,并赔付三倍价款。

年7月8日,消费者徐先生在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买奥迪A6轿车一辆,后发现该车开过票、出过保险及临牌。徐先生感觉自己受到了欺骗,要求淮安宝瑞祥泰汽销公司按照购车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协商未果,徐先生投诉至淮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徐先生表示:“车辆上过临牌,开具过发票甚至购买了保险,已经把购置新车的手续都办完了,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辆二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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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消保委进行多次调解,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公司表示可以承担上牌费用(保险+购置税+上牌费),另外赠送保养卡,总计不超过10万元整。双方未达成一致。徐先生向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退还买车款,并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三倍价款。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被告宝瑞祥泰汽车销售公司在开具车辆销售发票后,将涉案车辆交付他人,涉案车辆办理了车辆保险、领取了临时牌照并开回家,车辆交付已经完成,车辆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法院对宝瑞祥泰汽车销售公司所述该车辆未经注册登记、未被他人实质使用过,仍属新车的辩解不予采纳。

另外,被告宝瑞祥泰汽车销售公司还辩称已主动将办理过临牌的事实如实记录并及时上传至消费者可以通过一定途径查询的网络,相关信息已经披露。法院认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购买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因此,涉案车辆办理过临牌的事实是原买受人为使用车辆向车辆管理部门申领临时号牌,由车辆管理部门将相关信息登记于机动车登记系统数据库,并非宝瑞祥泰汽车销售公司主动披露。最终法院判决淮安宝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需退还徐先生车款、车辆购置税等费用共计.72元,并支付三倍车辆赔偿款.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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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上升,每年关于车辆的投诉量也随之攀升,尤其集中在买车、用车、修车、保险、二手车等环节。淮安市消保委工作人员表示,消费者买车时要擦亮双眼,了解新车各方面情况后再签订认购合同。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购买和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提供诚信的商品和服务,满足消费者最起码的知情权,尤其不得隐瞒商品的状况进行销售,也不能欺诈或者是对商品进行虚假的宣传。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形,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淮安区

如此美容店01

消费者王某称其:自年2月底起,在某美容店办理了面部基础护理半年卡元,当年6、7月份买了一套塑身黑色形体内衣元(此价格比市场价高出十倍上下),当时没有察觉。

在年6月初接到该店体检妇科私密部位的通知,检查前说免费,但事实上去了之后收费元,恐吓说宫颈糜烂2度+,再不接受宫颈保养半年之后就是3度,不出一年就早期宫颈癌。被她们哄骗套路一番后交了元,又交了元的治疗定金。第二天去了美容店之后,发现子宫口有纳氏囊肿,他们聘请的广西军医用针挑了白色的痰症处,又用其他的方法帮助了消毒。一小时过后告诉我单次费用元,最低办三次,优惠价1元,就我现状最低办理十二次才能控制住现状。我无可奈何的将第一次消费的元余款交给了她们。本想着这异常的消费自己一个人来扛,然而第二天她们的回访电话又打过来询问,说过来复检,我不听使唤的脑袋又一次去了美容店。这次检查的是一名护士,结果和昨天一模一样,被挑的纳氏囊肿白色炎症处一天内又恢复滋生出来,她又一次挑了后,说行再续费一万元做3次,我说没带那么多钱,她们打电话给民生银行的小哥办理一张3万元额度的信用卡,3次交了1元。大概过了一周左右,她们说给你用的产品是含肽的蛇身体内提炼的精华素,单支价格千元等等,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被她们诈骗了元。申明一下,我有轻微的抑郁、焦虑、燥狂等情绪方面的症状,医院、淮安三院、医院等就诊证明。这种状况发生在年1月16医院脑部开颅手术。

在该店美容师的诱导下,接下来我又花了元买了艾灸仪一台,述说体内寒气湿气严重,花了元做了薰蒸套盒30次(其实就是20元左右的中药包1-2包/次,在薰蒸床上正反面蒸20分钟上下,再用中药包泡下脚)。

由于我的情绪变化多变,她们又请许首席给我制定了一套调节内分泌失调的套餐—泰妍雅集,花费4万元,这时又相应地办理了交通银行信用卡元额度、兴业银行元额度、中信银行元额度。期间由于资金仍然不够周转,我又动用了爸爸的工资卡上8元。其后续让我花元做私密养护,外用凝胶1号元、2号元、共元。年年底时,该店经理为了完成当月任务指标,办了御养套盒元十次。年8月,被她们说眉毛没眉形,又花了元做眉毛一次,修补一次。紫色的蓓思密形体内衣一套元,蓓思密内裤3条元等。共计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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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该消费者是一个事故后遗症的精神病患者,并且案值较大,接到投诉后我们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在得到领导指示后,一方面与卫健委联系请他们从专业的角度,分析经营者是否有非法行医、违规使用医疗器械的行为;另一方面请市场监督管理局出面调查其是否有夸大宣传,超范围经营的行为;三是请商务局出面调查其是否有违规使用信用卡的问题。

从卫健委反馈的情况,他们只有现场抓到有非法行医的行为才能定性为非法行医,其他做美容保健的他们也管不了,但可以到现场去看一看。后来他们去了以后发现有一台仪器涉嫌是治疗仪,当场予以查扣。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没有查到其有夸大宣传的宣传材料,也没有发现超范围经营的行为;商务局答复经营者系个体户,不适用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认为这是一起合同纠纷,建议消费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了解以上基本情况后,我们区消保委直接约谈了经营者,严肃指出:

1、消费者王某于年1月出车祸至大脑受损,有些行为和举止不受大脑控制(至今一直服用精神类药物),从年2月至今消费者在美容店做了大量的美容服务(没有一份协议是纸质的,也没有出示消费卡片,只是在美容店自己家电脑内记录),美容店确实存在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2、虽然现场没有抓到非法行医的行为,但从消费者的投诉材料来看,这种情况应该是存在的,而且卫生监督部门现场查获了一台治疗仪,涉嫌非法行医;

3、美容店工作人员对消费者夸大宣传,过度解读其保健品、美容、健身等等的功效,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4、在消费者没有资金的情况下,恶意让其办理了四、五张信用卡,透支消费。

保委工作人员摆事实讲道理,让其明白他们的行为已经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了做人基本准则,违背了公序良俗,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等等,经过大量的工作,终于说服教育使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由于该美容店原来的经营者已经调走,现在的店主是新来的(该店为加盟店),要退还所有的费用也不可能,而且有些服务并没有问题,消费者也认可。

最后经反复多次反复沟通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投诉人退还并赔偿投诉人王某壹拾万元整。消费者表示以后不再与经营者发生经济的纠纷,该投诉就此了结。

03

我们认为该美容店确实存在违规违法行为,如果行政部门依照各自的行政职能完全可能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并要求其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而有的部门明确表示:我们即使进行了行政处罚,也不会为消费者做调解工作,所以我们消保委的宣传工作任重而道远。

同时我们再次提醒广大消费者:擦亮你的双眼,平时多看看普法宣传,医院,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处理。

淮安区

小区物业收费必须合法01

年9月2日,我区消保委接淮安市淮安区某花园小区业主李某某投诉,称淮安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区物业公司)在其小区多年违规乱收取多种物业费用,拒不执行国家和省市区的相关规定,业主反映多次也不能解决问题,根据消费者反映的情况,区消保委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对该物业公司展开调查。

02

经查:小区物业公司从年3月份开始进驻淮安市淮安区某花园小区负责物业管理服务,年3月21日淮安市淮安区物价局下发淮价11号《关于某花园小区二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函》。备案函规定:

1、多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40元的标准收取;

2、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不超过0.80元的标准收取;

3、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公司与物业买受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

4、装修保证金按每户不超过元收取;

5、普通住宅装修垃圾代运费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元一次性收取,商业用房装修垃圾代运费按照每平方米不超过1.2元一次性收取;

6、接受供电、供水部门委托代收的小区公共水电费,应签订相应委托协议,单独立账、按实收取,合理公开分摊。具体分摊方式、结算方式由公司与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中协商确定;

7、物业管理区域内应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委托,实施专人看管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淮安市楚州区停车场(点)收费管理办法》(楚政办发号)文件规定标准的80%执行,具体收费标准由公司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约定。

事实上该小区物业公司:

1、在没有接受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淮安供电分公司淮安供电营业部、淮安自来水有限公司楚州分公司委托的情况下,从年6月份开始收取公共能耗费,标准为元/年,没有进行公开合理分摊;

2、从年6月份开始收取业主装修押金,标准元/户,淮安市淮安区物价局下发淮价11号《关于某花园小区二期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备案函》没有做出要求,但是《物业服务综合协议文件书》中《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双方约定:保证金待装修结束满1年,经甲方(即小区物业公司)验收合格,无工程遗留问题后无息返还。押金均未退还,而是用于抵充物业费和公共能耗费;

3、从年6月份开始超过备案范围一次性收取多层业主对讲门铃维修费元/户、装修管理费元/户;从年6月份开始超过备案范围一次性收取高层业主对讲门铃维修费元/户、装修管理费元/户、装修电梯运载费元/户。小区物业公司在和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综合协议文件书中虽然约定对讲门铃一次性维修费元/户是自愿交纳的,但是该公司将此项收费公示时未标明为自愿;

4、从年6月份开始一次性超过备案标准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0.5元/平米,从年6月份开始超标准收取部分高层物业费0.2元/平米/月;

5、在未接受淮安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的情况下,从年6月份开始超过备案范围收取业主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36元/年。《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物业公共服务费包括清洁卫生费用。《淮安市楚州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小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物业管理服务费。

该小区物业公司的上述价格行为均属于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行为。直到年11月28日,该小区物业公司还收取某花园小区业主成某某自立收费项目对讲门铃维修费、装修管理费、装修电梯运载费;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收取该业主物业费0.2元/平米/月,装修垃圾清运费0.5元/平米;收取未公开合理分摊公共能耗费元;收取自立收费项目垃圾清运费36元;收取装修押金元抵充物业费、公共能耗费未退还。

该小区物业公司年至年期间的收费资料已经清理,年以后该公司也没有建立完整的财务账册。实际收取各种费用无法计算,故该公司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该小区物业公司立即改正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价格活动的违法行为。

对该小区物业公司未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进行价格活动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本规定中以违法所得计算罚款数额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时,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淮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区物业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同时责令其退还所有业主多收的费用。(该小区物业公司先后两次向我们提供两份承诺书,表示拟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

03

我们提醒物业公司:小区业主不是唐僧肉,小区物业收取的费用必须合法。该小区物业公司虽然提供了户业主欠费清单(共34页),证明该小区部分业主实际欠费的事实,但业主欠费物业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不可以乱收费。

我们提醒小区业主:要有维权意识,对于物业公司乱收费的行为要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正当维权。同时也要科学维权,该交的费用要交,物业公司如果收不到物业费,形成恶性循环,小区的管理也成问题。再者就是要保管好收费票据,小区物业现在凭据退费,如果没有票据就比较麻烦了。

清江浦区

赵女士与某游乐场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01

10月29日,清江浦区消保委接到市转办的工单。投诉人赵女士称:9月20日晚上其孩子在清江浦区万达一楼某游乐场游玩,孩子在游玩当中摔倒致右臂骨头断裂,现孩子在就医中,医保中心告知无法报销需第三方承担费用,其多次前往游乐场处理此事件未果,希望消保委介入协调处理此事。

02

11月2日,我委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赵女士认为,其孩子在被投诉人处游玩当中摔倒致右臂骨头断裂,被投诉人理应承担全部费用(3.2万元);被投诉方认为:

1、游乐场门口已经明示要求家长陪护,尽到了告知责任;

2、家长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尽到监护责任,应该承担大部分责任;

3、投诉人所说的费用中部分没有发票,不能作为赔偿依据;我委工作人员反复进行调解,仍然不能就赔偿金额问题达成一致,告知双方稳定情绪,我委择日再进行调解。中止调解期间,我委工作人员分别和双方进行了电话沟通。

在和投诉人电话沟通中明确告诉赵女士,被投诉人在现场调解中提出的三点意见是合理、合法的,如果不适当作出让步可能导致调解失败,将要进入漫长的诉讼程序;在和被投诉方沟通中我委工作人员讲清两个道理:一是作为经营者应该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二是当事游乐场作为国际品牌企业,应该表现出应有的担当;11月5日,我委再次组织双方进行现场调解,终于达成了协议。被投诉方一次性赔偿(补偿)投诉方人民币2.7万元。

03

通过这起因游乐场未百分之百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受到人身伤害赔偿问题调解过程,我委认为作为调解机关和调解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要有起码的法律法规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游乐场所经营者,同样应该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二是调解人员必须要有足够的耐心。在这件消费纠纷调解中我们体会到,遇到这类消费纠纷的调解,必须要给当事双方留下“冷静期”、“思考期”,调解人员如果没有足够的耐心,草率做出终止调解的决定(符合法定程序),将大大增加消费者维权成本,影响经营者正常的经营秩序,有悖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

清江浦区

陈女士与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就产品质量消费纠纷01

10月24日,清江浦区消保委接到陈女士的投诉,其陈述在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购买的苹果手机存在质量问题,请求协调更换新机。具体情况是:10月17日其在淮海东路苹果专卖店花费元购买了XSMAX苹果手机,发票由某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出具。其在使用手机时出现锁屏时1号键、3号键无法正常解锁,无法连接无线网,主屏锁屏后无页面显示等问题。专柜告知陈女士需要刷机且拆机检测,陈女士多次与苹果专卖店协调此事未果,来电希望消保委介入协调更换新手机。

02

10月28日、11月3日清江浦区消保委淮海分委会工作人员前后两次同投诉人陈女士前往现场处理该消费纠纷,被投诉方认为:

1.七天内无理由退款已失效;

2.必须将手机送至苹果售后进行刷机且拆机检测,待检测结果出来后证明确实是由于质量问题导致手机出现故障才可更换手机。

投诉人不认可,仍坚持要求被投诉方予以退款或更换手机的诉求,双方因此无法达成和解。11月10日淮海分委会工作人员与投诉人第三次前往现场进行调解,并在双方确认无人为情况下造成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应由商品经营者承担责任,消费者不应当接受拆机检测或者作维修处理的风险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投诉人同意为陈女士更换手机并补偿陈女士元以及贴膜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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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消费纠纷,虽然已过“七日无理由退货期”,淮海分委会工作人员依然通过多次沟通协调,并在投诉人与被投诉方双方确认系产品质量问题而非人为造成的情况下为消费者换机,使消费者免除承担拆机检测或进行二次以上维修才能换机的风险,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发区

“房子好,管家好”才是真的好01

投诉人反映,其居住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以1.25元/㎡的标准收取业主物业服务费后,又以0.45元/㎡的标准收取代收代缴公共水电费,同时在新房交付时以1.2元/㎡的标准收取装潢垃圾清运费和50元/户装修工人管理费。投诉人认为该三项收费违反法律规定,请求退还。

02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小区为普通住宅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由开发公司招标选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承担物业服务。有关价格法规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物业公司应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指导价。经调查,物业公司收取1.25元/㎡的物业基本服务费符合价格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除公共服务收费外,物业公司可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公共服务内容之外的其他服务项目及其收费标准。该投诉人与物业服务公司签定有服务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代收公共水电费标准,以及业主应承担装修建筑垃圾清运费等,物业服务公司收费行为未违反有关政策规定。但由于投诉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因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不满意,经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调解,物业服务公司减免了投诉人装潢垃圾清运费和装修工人管理费。

03

一、购房人在作购房决定时不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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